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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下半月私募处罚案例汇总及重点行为解读

发布:2022-12-07 18:31,更新:2022-12-07 18:31

常见的违规方式:

1、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2、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按固定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基金自成立至清算期间的收益,支付给投资者。

3、管理人向投资者出具担保函,在协议中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以固定的投资收益给到投资者,并于基金清算结束后返还投资本金。

4、管理人向投资者出具担保函,在协议中约定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受让相关产品收益权。

5、管理人向投资者出具担保函,在协议中约定产品的本金不受损失,并约定固定的投资收益。如若产品未达到协议的标准,由管理人通过其他方式给到投资者相应的补偿。


特别提醒

任何形式的本金和收益保障,都是不被允许的。同时管理人需要向销售人员传达法规和公司规定,以防出现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的行为等。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解读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机构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同时募集机构需履行核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的义务;实践中,募集机构比较常见的是核查方式是结合投资者的资金证明、投资人关于自身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资人资金情况承诺等多种手段和形式来确认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特别提醒

管理人不能为了募集,去引导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去签署代持协议,整合资金以达到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实现产品的资金募集。

未审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解读

上述案例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过程中,未按要求让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审核;其次在风险测评问卷选项设计附有相应分值及评分标准,不利于客观准确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过程中要按照法规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执行相关的适当性要求(例如: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证明、风险揭示、双录等)。


特别提醒

在风险测评过程中,不能把相关评判标准告知投资者或引导投资者按高风险等级去填写,需要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填写,这样才能客观准确地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未进行基金评级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特别提醒

针对每个产品的评级标准和结果都需要留痕留档。

私募基金未托管解读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案例中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伙企业财产须进行托管”,那管理人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

Part 2

内控相关违规行为解读提醒

违反化经营要求解读

上述案例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通过提供居间服务,收取相关的费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内控指引》中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的规定。管理人日常的运营过程中,要避免去做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合理把控相关风险。

高管兼职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款,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根据实操情况了解,目前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对外兼职。同时《内控指引》第十二条有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独立履职的合规风控管理人员的规定。


Part 3

管理运作相关违规行为解读提醒

挪用基金财产解读

管理人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这些行为属于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针对管理人,我们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需要从自身做起,树立合规意识,同时自上而下建立一整套的合规管理体系,针对资金使用对应的权限管理,设定不同的权限限制。

管理人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这些行为属于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针对管理人,我们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需要从自身做起,树立合规意识,同时自上而下建立一整套的合规管理体系,针对资金使用对应的权限管理,设定不同的权限限制。

私募基金借(出)款

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 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 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醒

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私募基金,是可以做1年内的借款和担保,同时借款或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金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私募管理人借(出)款解读

上述案例中,存在管理人向信托计划提供借款8,200万元的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 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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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联系人: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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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120688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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